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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2016年9月6日
网络借贷13条禁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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