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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故意干扰环境监测设施
环保工程公司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6日,河北省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兴隆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在线监测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体管理及运维工作,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经执法人员调取在线平台数据,发现2023年3月5日10:00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85.178mg/L(排放标准30mg/L),超标约2.84倍,在线监测设备显示超标约44分钟,10:47再次测量水样数据大幅下降为19.078mg/L;经调取当天监测站房视频回放发现,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23年3月5日10:47到在线监测站房内拔掉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处理结果】
  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兴隆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兴隆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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