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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办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保障
   本报讯 (记者 杨海琴)6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出台,为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据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平介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现有未成年人共791.68万人,其中,孤儿3747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031人,农村留守儿童5.3万余人,困境儿童约21.89万人。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关爱有待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堪忧、未成年人受网络犯罪侵害的风险增加等现实问题。这些都需要对《办法》予以补充细化、修改完善,切实加以治理解决。
  本次修订的《办法》共十章六十九条,属于实施性立法。在修改过程中,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标要求,紧扣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聚焦家教指导、家庭暴力、心理健康、欺凌防控、防范性侵、网络沉迷等重点难点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的相关内容作出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有效措施提炼、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
  《办法》呈现出五大亮点:
   强化家庭保护,夯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修订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从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等方面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自理和自律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从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排除安全隐患、遵守交通规则和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强化教育保护,消除培训教育的盲区和死角。修订的《办法》将之前的学校保护拓展到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保护。将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和考核内容,提高教师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认知水平和能力,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写入《办法》。鼓励学校设置社会工作专门技术岗位或者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干预和教育转化等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指导和服务。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按照规定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并通过建设心理教育辅导室、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问题。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终身禁入制度。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录工作人员,须经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查询,对存在残害、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终身禁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并要求公布举报、求助渠道,明确学生欺凌防控的具体行为,一方面起到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另一方面让治理欺凌防控有法可依。《办法》还要求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强化社会保护,营造关爱未成年人良好环境。对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给予鼓励,支持其提供监护指导、心理干预、法律援助、个案帮扶、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及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要求密切接触未成人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清单式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需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和访客管理等。强化防溺水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防溺水责任制,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设施设备配备、隐患排查整治、应急救援等工作。
  强化网络保护,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空间。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并认真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直播打赏等服务。规定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要符合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落实特别保护,体现恤孤慈幼社会温情。建立特别保护章节,健全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特别保护制度,依法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提供帮助。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减轻困境未成年人医疗费用负担。落实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并实行动态增长,为特殊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全方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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